工银安盛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保至77周岁保障范围有哪些
工银安盛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保至77周岁保障范围有:1、首次重大疾病保额:1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投保人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额:1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28天以上的(含28天),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额:1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28天以上的(含28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4、首次轻症保险金保额:2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二十五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第二次轻症保额:2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6、第三次轻症保额:2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并被专科医生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7、身故保额:1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8、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额:1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若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和满期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