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国民超满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组合三(投保身故方式二)保障范围有哪些
国华国民超满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组合三(投保身故方式二)保障范围有:1、重大疾病保额:10000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本合同“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 2、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额:8000 被保险人生存至“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疾病保险金额的80%给付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额:8000 被保险人生存至“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疾病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是指本合同“重大疾病”释义中的恶性肿瘤。 4、轻症保险金保额:2000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疾病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不超过三次,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保额:剩余保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本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6、身故保额:10000,已交保费 方式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