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优康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有哪些
横琴优康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有:1、身故保额:1000,已交保费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额:1000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四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表》》(见9.8)。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9.9)并被医院(见9.10)的专科医生(见9.11)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经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 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3、轻症保险金保额:200 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分为A、B、C三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轻症疾病分组表》》(见9.12)。 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保额:确诊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或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