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有哪些
长城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有:1、意外身故保额:10000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见7.3)身 故的,或虽然超过180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 果关系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主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额:10000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不含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 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 给付比例为10%,每相邻两级之间相差10%。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的职业类别在5-7类(含)职业之内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前款所述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 付额累计不得超过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