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百分百C+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有哪些
泰康健康百分百C+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有:1、轻症保险金保额:3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8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 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不同 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 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保额:剩余保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 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 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3、重大疾病保额:1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症疾 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 4、全残保额:1000,已交保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高残,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高残时的年龄高残保险金数额 未满18周岁12(不含18周岁生日)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 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5、身故保额:1000,已交保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身故保险金数额 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 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6、疾病终末期保额:1000,已交保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年龄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数额 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