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
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你认为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结论: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