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现年24岁,在某机械厂工作已6年,已婚,有一小孩,丈夫在外地工作。顾某现年25岁,未婚,进厂一年为郑某徒弟。顾某和郑某在工作中产生爱慕之情
郑某现年24岁,在某机械厂工作已6年,已婚,有一小孩,丈夫在外地工作。顾某现年25岁,未婚,进厂一年为郑某徒弟。顾某和郑某在工作中产生爱慕之情。郑某向顾某许诺,若顾某愿意与她结为夫妻,郑某便立即与其夫离婚。顾某不但愿意与郑某结为夫妻,而且愿意负担抚养其孩子。顾某得到郑某的许诺后,为表示诚意,年底到保险公司为本人和郑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元,郑某的指定受益人为顾某,顾某的指定受益人为郑某。月余后,顾某又为本人和郑某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各4份,每人的保险金额为1600元,两人的指定受益人均为郑某的孩子。次年3月1 日,郑某告之顾某说不能与其结婚,顾某认为此事已告诉亲朋好友,无脸见人,于是在4月15 日 2时许,将准备好的炸药包藏在内衣里,走进郑某的车间,大吵大闹,并强行将郑某拖出车间。顾某将炸药包导火索点燃,将郑某紧紧抱住。一声巨响,双双命亡。郑某和顾某死亡后,双方亲属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此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不赔。保险公司在受理赔案后,要进行现场查勘,要查勘出险地点、查明出险时间、查清出险原因,找出近因。此时就可以发现自杀是近因,而不在责任范围之内,所以顾某的保险不赔。而顾某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也不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之内,所以郑某的保险也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