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
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A.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有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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